一段时间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推进政策设计,完善准入标准,开展专项评估,改革学历学位认证,强化退出转型机制,开展治理团队专业化培训,研判舆情回应关切,因应疫情加大线上教学投入,面向出国留学受阻学生开展自主招生……,有关部门和办学单位加大改革力度,规范化建设走深走实,新发展格局下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亮点纷呈,成效初显,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与日俱增。这方面进展是主要的,值得充分肯定。同时,面对国际形势复杂严峻、世纪疫情影响常态化新情况,作为合作最为深入、合作程度最高的教育对外交流形式,中外合作办学面临的新困惑、新问题、新挑战前所未有。在人文交流环境受冲击背景下,个别中外高校对合作办学前景产生某种担忧或疑虑;个别媒体渲染“批准终止”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等日常程序性事项,“翻新”炒作旧闻,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秩序;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办学必要的外籍教师来华延滞,学生出国到外方合作高校学习受阻,一些线上授课效果欠佳,等等。
面对种种新问题和新挑战,中外合作办学必须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中外合作办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主动适应严峻复杂国际形势和疫情常态化外部环境变化,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标准、招生收费、培养过程、学历学位授予各环节利益主体和诉求多元,社会关注度高,民生充满期盼。发展高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品质化、国际化教育需求,回答好时代命题,已成为中外合作办学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现实中,中外合作办学存在不规范现象,直接影响高质量发展。个别地方、高校对合理引进、有效利用优质教育资源意识淡薄,对合作办学总体布局与发展规划统筹不够,存在盲目性和冲动性;个别办学单位招生、收费不规范,引进课程、教材、师资审核评估机制不健全,管理架构和治理体系失衡失范;个别合作主体对人才培养与科研合作平台建设投入不足,缺乏约束;个别办学单位党建规划及管理办法缺失,等等。推进规范化建设,对于扭转现实存在的种种偏颇和偏差具有现实紧迫性。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中外合作办学自身发展的历史必然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要。几十年来,中外合作办学从“一不支持、二不反对”政策信号下的自发探索到作为“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生命力日益旺盛,竞争力日益强劲,在培养高质量国际化人才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高校学科建设、推动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参与全球教育治理和教育规则制定、夯实中外人文交流民意基础等方面作用独特,地位不可替代。中外合作办学在教育体系中地位的形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其自身发展过程的规范化建设密不可分。发展进程中,从行政审批、登记管理、复核及办学许可证(项目批准书)启用、合格评估到教育教学、师资引进、科研合作运行,从建立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强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规范”二字逐步成为中外合作办学法规、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关键词和治理实践的着力点,体现了教育决策部门在政策设计、执行中成熟稳健、务实担当的显著特点。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弥足珍贵,值得珍惜。新的征程上,我们应在已有基础上把发展高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的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有序运行,着眼于长远和未来,不断增强中外合作办学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党的建设是加强规范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贯穿于规范化建设目标制定、规范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化效果评价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办学单位应按照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要求,把党的建设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必备条件,作为申报、年检、评估考核、管理监督以及学校年度考核的必查内容;创新党建质量考核评价方式,确保党建工作人员到位、机构到位、活动到位,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化、标准化、制度化,是把握和尊重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律。以下基本原则是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律的体现和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坚持强化政策界限
中外合作办学由国务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有明确的政策界限。一段时间以来,教育部门多次发文强调,并在常态化审批、常态化评估和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环节持续推进规范化进程;政策咨询和理论研究工作者为坚持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奔走鼓呼,助力规范化建设与发展;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现实中个别对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误解和误读的现象仍有发生,例如个别学校申办、评估材料找人包装、代办,实质性合作的基本要件和事项却捉襟见肘,打破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有的涉外办学活动尚无中外合作办学的标准,却贴上中外合作办学的“标签”,中外合作办学“背黑锅”现象时有发生。政策界限的无意模糊和有意混淆,都不利于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也不利于其他涉外办学形式高质量发展。加强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不懈强化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的活动;其中,项目指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合作,机构则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内含多个学科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对依法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机构和项目分别颁发“办学许可证”“项目批准书”。截至目前,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且在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超过2400家,其中本科以上机构、项目1297家,分布在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有三点值得强调。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缺一不可。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重点是“合作”二字,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双方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三是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没有实质性引进教育资源的教育涉外办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承认特定课程学分、交换生安排、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国际联合培养、留学预科、短期文化体验项目、海外实习项目、海外远程教育、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英国高等教育文凭项目、国际通识教育课程项目、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等,都不属于合作办学范畴。
二、坚持规范为了发展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这是第一次在最高级别的教育大会上明确提出中外合作办学的推进任务,把中外合作办学放在极端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可靠、坚定的政策支持。
中外合作办学事业是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只会越开越大。加强规范化建设,是为了发展高质量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带来更高效的教育资源配置,可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层次布局、学科专业布局、区域布局、外方合作教育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布局的动态平衡;可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法规政策的高效实施并落地见效;可以促进办学过程高效运行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遏制逐利倾向,激发办学主体创新创造活力,优化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形成新的发展动力,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开展办学活动,应坚持发展优先,把发展放在教育对外开放宏观政策框架和办学实践的重要位置,保持高质量发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三、坚持规范与创新相统一
规范化建设,是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发展与创新驱动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发展过程。一方面,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的显著特征是标准化、法制化、制度化,需要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办事规程和制度体系,坚持原则性;另一方面,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不是墨守陈规,故步自封,排斥创新。恰恰相反,规范化建设是与时俱进、发展驱动,实现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把规范与创新辩证地统一起来,把原则性与灵活性辩证地统一起来。
规范化建设应对接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服务于打造教育对外开放战略新高地,服务于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和海南自贸区建设,服务于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区域创新试验。建议加快研究浙江、广东、福建、河南、重庆、海南等试点省份 “部省联合审批机制”应对疫情的新举措,加快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办学指导意见,加快研制允许境外大学在海南独立办学开创性制度性安排的实施方案;规范化建设还要根据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坚持规范性、原则性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在国家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放宽办学主体资格条件,等等。
四、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
规范发展是安全发展。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风险管控,与中外合作办学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相辅相成。规范化建设中,应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守住新发展格局的安全底线。
中外合作办学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政治安全风险、意识形态风险、学术管理风险、师生流动风险、法律摩擦风险、财务风险等。中外合作办学者要在申报机构和项目时,做好风险管理预案。应开展风险评估,预防为主;有效管控分歧,进行沟通协调;高效启动预案,依法化解风险。在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办学机构章程时,应充分考虑主要的风险点,对风险发生以及它的后果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落实。化解政治安全风险要有根本性、兜底性的政策措施,并作为办学的首要任务加以落实。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师资引进要加强意识形态风险的科学管控。应牢牢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主导权,把安全发展贯穿于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在规范化建设中形成高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合力。
作者:林金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教育报》2021年9月30日